
虽然我们认为除非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的,即使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当事人仍有权就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地方法院基本不会采取此种观点,现有的支持这种观点的判例,基本都是最高法再审或申诉的裁判。
同时,当事人若对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根据2018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二是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不能对整个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具体到某一行政行为。
当事人如果对补偿数额有争议的,一般来说最好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即使是认为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有违法的,再想提起行政诉讼,就很难了。即使最高法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再就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诉讼是持支持态度,但各地方法院对此基本持否定意见,并且当事人起诉一方面既要注意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也要经过漫长的诉讼期间才能有结果,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风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