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撤回、撤销矿山特许许可要保护矿山企业的信赖利益,或延续特许许可,或转为财产补偿。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我国《行政许可法》规范之中,其中8条确立行政机关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69条则确立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限制以及相应的赔偿规范。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将法对矿山企业特许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分为不同方式。
第一种,是延续特许许可保护的方式。首先是撤销合法生效的行政许可。针对合法、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8条规定,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这主要体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行政行为存续力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其次是第69条第3款中规定的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会受到重大损害,行政机关可以不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由此可见,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先考虑矿山企业特许许可是否能予以延续的问题,这种方式主要是保证行政行为的存续力,保障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推定合法有效的信赖利益。
第二种,是财产保护的方式。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针对这种变更或者撤销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补偿。此外,第69条中规定,原则上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撤销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这种财产型的信赖利益保护方式,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转化为相应的财产补偿或者财产赔偿以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