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矿山企业的特许许可,其财产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征收类案件标准进行认定?
行政许可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撤回、撤销矿山企业特许许可应当对企业进行补偿,但并未明确具体的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这也就导致了各地方在这类关停案件中,简单依据行政许可法69条规定“肆意撤销”矿山企业特许许可的不规范现象。那么矿山企业因特许许可撤销而受到的损害是否应当得到补偿,是否可以参考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认定呢?
我们认为,矿山企业因特许许可撤销而受到的损害可以参照征收类案件的补偿标准获得补偿。因为,特许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与公用征收存在多方面的相同点,这为信赖利益保护适用公用征收的补偿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
首先,二者的目的相同,均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的补偿或者赔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以变更、撤回行政特许行为产生的补偿以及撤销违法行政特许而产生的赔偿。公用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之下对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加以强制转移。
其次,均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对被特许人的实际投入损失进行补偿,虽然未对撤销违法特许行政行为的赔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其亦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再次,结果相同,均使权利人的权利转移到国家。信赖利益保护之下的撤回、撤销特别许可权,即使是一种国家进行权利收回的行为,但其结果是在权利人合法持有权利的期限范围之内转移其权利。公用征收就是集体或者私人丧失原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财产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