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可知,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由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征收双方就房屋的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司法审查中,并没有对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对征收补偿决定司法审查的着力点,是什么?
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进行审查,对补偿依据进行审查,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全面公平。
审查补偿的相关依据:
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主要是判定评估环节是否合法,征收双方若没有对补偿内容协商一致,征收方通常会采用利用国家强制力直接决定被征收补偿数额,此时规定的补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
征收补偿数额主要是根据评估报告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即(1)评估报告的是否在有效期内;(2)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关资质;(3)评估程序是否合法;(4)补偿内容是否有缺失;(5)评估的时间是否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