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可知,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由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征收双方就房屋的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司法审查中,并没有对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对征收补偿决定司法审查的着力点,是什么?
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进行审查,对补偿依据进行审查,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全面公平。
审查前置条件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在遇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时,应当先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置条件,即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可以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
对征收决定进行审查时,需要在初步审查后判定该征收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征收决定不合法,则中止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同时告知原告,让其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在征收决定诉讼终结后,恢复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征收补偿方案是审查的重点内容,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能够直接反映被诉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权益,若征收补偿方案存在明显违法现象,则失去了该证据原有的证明能力,导致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缺乏合法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撤销该征收行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