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也逐渐开展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总是在征地拆迁行程中“冲锋陷阵”。对于村委会“冲锋陷阵”的行为,其中既有为了给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到最大利益,也有一部分却超越了自身权限侵犯了村民权益。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的哪些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呢?
村委会无权认定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无享有补偿利益的权利:
对于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外嫁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外嫁女享有和男子、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村委会并没有权利认定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外嫁女不享有征地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