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也逐渐开展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总是在征地拆迁行程中“冲锋陷阵”。对于村委会“冲锋陷阵”的行为,其中既有为了给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到最大利益,也有一部分却超越了自身权限侵犯了村民权益。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的哪些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呢?
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转为非农建设:
村民取得合法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包方对于承包期内的土地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村委会不得擅自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