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与拆迁过程中,重要的书证、物证,主要有三大类:
一、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此类材料,一般是由征收方下发,在当地张贴,而且会在当地的国土资源网上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可以拍照保留证据。
同时,被征收拆迁人,要特别关注公告、通知中重要的信息,包括,征收公告中,对被征收拆迁人所享有的法律救济,常会表述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若被征收拆迁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及时启动维权程序。
二、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一切相关证件原件:
房产证、土地证,作为产权证,
其原件,是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根源。若原件的缺失,则在复议、诉讼等阶段,可能会受到影响。
所以,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不要上交自己的原件。若征收拆迁方确实需要,被征收拆迁人可提供复印件。
其它证件原件,还包括:宅基地证、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这些文字证据,直接证明被征收拆迁人,对土地、房屋享受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方,若无法判定征收方的强制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则在签收任何决定书之后,都应保留好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备后期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