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宅基地以及其上的房屋和村里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们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存在着怎样的法律关系?是不是自家的宅基地和房就完全归个人随意处置呢?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归谁处置:
一、案例回顾:
村民老张是盲人,父母早年双亡,也没有配偶及子女。2012年3月15日,老张所在村的村委会和他签订了一份危房改造协议书,内容大意是:若老张病亡,该房屋所有权即归村委会所有。老张当时在该协议书落款处捺印,村委会加盖村委会公章。
没过几年,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协商不成,老张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老张诉称,他是盲人,而村委会没有就协议书的内容对老张进行告知,当时的村委会负责人以欺瞒手段,致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和村委会签订了该协议,涉案协议显然有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应予依法撤销。
村委会答辩说,涉案协议签订时向老张本人宣读过,并有支部大会会议纪要予以证实,并且老张在该协议书上已经捺印,该协议是老张的真实意思,所以涉案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律师解答:
(一)老张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事后能撤销吗?
本案中,老张是双目失明的视力残疾人,同一般人相比,他对书证的认知能力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村委会在与老张签订协议时,应当让老张充分知晓协议的全部内容,详细解释协议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果老张并不知晓协议的具体内容,仅出于对村委会干部的信任而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对视力残疾人来说显然不公平。
村委会主张,涉案协议签订时村委会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进行了宣读,但未就该主张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而且村委会提交的会议纪要均系复印件,法院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村委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不予采信。
鉴于村委会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对老张已经就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所以涉案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而且至老张起诉之日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故根据法律规定,涉案协议可予撤销。
(二)无继承人的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和房归村委会所有吗?
在这方面,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同时,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作为继承人,可以自主翻修和重建继承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吗?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作为宅基地房的继承人,对老房进行加固是可以的,但是改建、扩建就要到村委会办手续,如果村委会同意就可以了。出售的话只能出售给本村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
三、总结提示:
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村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继承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建议朋友们可以平时做一些常识性了解,丰富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方便自己的生活。
(来源: 中国乡村之声)
(原标题:村民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村委会有处置权吗?)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