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也逐渐开展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总是在征地拆迁行程中“冲锋陷阵”。对于村委会“冲锋陷阵”的行为,其中既有为了给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到最大利益,也有一部分却超越了自身权限侵犯了村民权益。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的哪些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呢?
村委会无权自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政府机构,并不具备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需要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实施。同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和实施,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已经被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并听取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后,予以调整。最终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村委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的行为,村民可以明确拒绝,该类制作实施行为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