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也逐渐开展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总是在征地拆迁行程中“冲锋陷阵”。对于村委会“冲锋陷阵”的行为,其中既有为了给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到最大利益,也有一部分却超越了自身权限侵犯了村民权益。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的哪些行为,侵犯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呢?
村委会无权认定村民房屋是违法建筑并拆除:
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内容可知,在规划区范围内如果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建”进行认定,并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若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村委会并不具备对“违建”认定的主体资格,对于村委会认定村民房屋“违建”并拆除的,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