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此,多次向广大被拆迁人强调,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评估环节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安置的数额标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评估环节却经常存在违法之处。一方面这些违法之处使被拆迁人正常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从评估报告入手,给大家一些建议:
关注评估机构的资质问题:
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或选定过程中有“猫腻”,那么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资质也常常会存在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可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而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也有规定:“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另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也就是说,要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许可,才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征收过程中进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那么其进行评估作业的行为自然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此作出的评估结论也不能依法采用。
被拆迁人可以抓住这一点,证明征收方给出的过低补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并通过谈判或诉讼对抗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争取合理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