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此,多次向广大被拆迁人强调,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评估环节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安置的数额标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评估环节却经常存在违法之处。一方面这些违法之处使被拆迁人正常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从评估报告入手,给大家一些建议:
关注评估作业的过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也就是说,不仅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必须是依法选定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且在评估作业过程中,评估工作也必须由该机构依法进行,不能进行转让或变相转让,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
另外,《办法》第十二条也有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派出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时,查勘记录中必须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方的签字;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查勘记录有问题拒绝签字的,必须由房屋征收部门、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此,被拆迁人在评估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密切关注,确认自己是否参与了评估和查勘的过程,并保留相关证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