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那么申请人既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原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但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也要分开讨论,如果是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则应当视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此时,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如果是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则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这两种救济途径中,当事人一般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救济,如果是针对原行为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要对原行为作出的合法性予以审理,最终作出原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决,而如果针对的是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复议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但在审查复议行为的同时,法院必将会涉及到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
而且,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那么,在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时,则会受到此条款的拘束。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