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房屋的评估机构应当如何选择呢?为了保障整个评估过程的公平合理性,评估报告的作出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干预。评估报告应当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被征收人无法选择出合适的评估机构,那么也可以采取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通常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评估资质,否则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参考性。
其次,由房屋征收机构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提供给房屋评估机构,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通常,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如果权属证书同房屋登记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存在错误以外,一般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价值评估的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为准,评估方法通常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机构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而言,我国大部分评估机构均以市场法作为评估方法,综合考量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以及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物、搬迁费用,涉及企业评估的,还涉及到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
最后,如果我们对评估结果不服,应如何救济?通常,在评估结果做出后,我们有一定的异议期,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对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予以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被征收人及房屋征收部门仍旧存在异议,则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如果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作出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不存在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