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
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三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
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三、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二)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三)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四)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
(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七)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