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可知,征收土地的,需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征收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根据安置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平均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当被征收人遇到征地修路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明确此次修路是否是国家组织进行,如果是国家公路规划的道路,则被征收人享有一定的补偿。不同地区征地修路补偿费用标准和金额不同,被征收人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咨询。同时,对于没有经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和公示的征地修路行为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对于侵犯其权益的,可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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