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经过市、县政府的批准、组织实施。市、县政府可以委托当地的村委会协助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活动,比如拆除房屋等行为。但是,如果村委会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得到市县政府的委托的,则村委会是无权拆除当地农民的房屋的。因为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主体,更权实施行政行政行为。因此,如果村委会未经市、县政府委托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不属于行政行为的,因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如果认为村委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进行赔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