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例可知,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征收项目的启动,需要对被征收人予以适当补偿,保证被征收人能够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补偿内容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由于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由于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征收过程中,满足一定条件的院子及空地可以获得补偿,那究竟什么条件下的院子和空地可以获得补偿呢?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两种院落或空地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即(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2)没有相关权属证书,但是在1956年之前购买使用的土地,在土地转为国有后仍然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上述可知,国有土地上的院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补偿,那集体土地上的院落是否也有补偿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可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征收方对于集体土地上的空地也应给予适当补偿,然而由于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是免费提供村民使用的,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征收方一般直接将补偿费交由村委会,由村委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论是集体土地上的院落还是国有土地上的院落,征收方都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被征收人应当主动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前,前往相关机构进行国有土地上院落、空地的确权登记,取得相关证书。同时,在征收项目启动时,仔细核对评估报告,查看是否有院落补偿的相关内容,对于没有此类补偿的,则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此外,在实践中,征收方常以地方的规章制度、政策等为由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被征收人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