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法院在征收拆迁案件中,通常会做出一种新的裁定,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审查该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对于通过相关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裁定予以执行,并交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组织实施的模式。该种模式的出现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大多数的行政机关并没有强制执行权,而随着《行政强制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许多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不堪重负从而选择的一种新的执行模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知,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院裁定予以执行的,一般由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或执行,该类执行属于司法强制。而对于违法建筑的强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违法建筑拆除的执行主体,该类拆除的拆除并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即可执行,是行政强制行为。那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究竟有何区别呢?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政府,由政府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行政强制拆迁并不会收到诉讼的影响,不论是否诉讼正在进行,政府均可实行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于此类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而对于司法强制执行,该类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能继续执行取决于诉讼是否终结且胜诉,当事人对司法强制执行不服的,不能提起相关诉讼,只能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
由上述二者的区别可知,“裁执分离”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批准后,行政机关根据生效裁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执行的行为,该类行政执行属于司法强制执行,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对于此类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只能向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
然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行政机关会选择以“裁执分离”为借口,帮助政府进行强制拆除。此时,当事人应当对此类强制行为如何进行救济呢?
当事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执分离”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选择根据生效的裁判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同时,如果行政机关利用“裁执分离”采用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或扩大强制执行的范围,则当事人可直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应当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裁执分离”下的执行仍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生效的执行裁定范围内严格实施。如果行政机关采用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或扩大强制执行的范围,则该裁判文书就失去了裁判的意义,该执行不再属于司法强制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