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被限期拆除关闭,该如何补偿与救济?
一、每个省、自治区和各地城市的补偿方案不一样,涉及的补偿标准会有差别,影响养殖场补偿金额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地方城市比较开明包容,所得到的补偿会相对比较多。
(二)养殖场证照手续齐全与否:是否具有权属证书、租赁承包合同等;经营证照是否齐全,在经营期间遇到拆迁的,具体数额先评估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当地政府是否制定完善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各种形式的拆迁均会提到“在期限内”或者限定某个时间段,超出规定期限的,当地政府不仅不给予补偿,还会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那样做,将涉嫌违法,只有通过法律维权,进行司法救济了。
(四)养殖场环评是否过关:养殖场环评等手续过关,那会获得较高的补偿;如果不过关,则可能分文没有。
二、法律规定对养殖场的拆除、搬迁等保护与救济
(一)国务院《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可见,即使在禁养区,养殖场面临拆除、关停或搬迁的,也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二)因环境保护的原因关停或者搬迁养殖场,在禁养区养殖场拆迁过程中,实行查处式惩罚性关停和搬迁。
如果只是因环保关停,不拆除房屋和附属设施,则不涉及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补偿。但是要警惕:一些地方先以环保的名义把养殖场关停,然后再以养殖场的建筑物涉嫌违建来拆违,从而规避拆迁补偿安置的行为。
三、对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养殖场作为一种养殖业,存栏上市与后备补栏须同时进行,如果拆迁方未履行公告程序,就会严重破坏养殖场的年度养殖和经营计划,无法提前对养殖场的房屋新建及幼畜作出及时的调整、搬迁和安排处置,那么,将给养殖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养殖场与普通住宅房屋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有拆就有补”。无论是以环保名义拆迁,还是以工程目的拆除,针对养殖场都应当给予公平、合理、全面的补偿,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棚舍补偿、棚舍附属物补偿、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一)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
1.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应根据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进行评估;
2.如果是永久停产,则应当考虑到养殖场转型和职工再就业的周期来核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成规模养殖场都是专业化养殖,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企业式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通过了环评,而拆迁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方应当依法对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
4.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是非常重要的补偿点,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主认识不到位,往往比较重视房屋、设备设施等“硬件赔偿”,对停产停业损失等弹性空间较大的“软性补偿”则重视不够,往往给自己带来较大的损失。
(二)建筑物的补偿
1.建筑物包括以下内容:
养殖场的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附属设施: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
2.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一般是根据评估来确定,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根据建造成本价并结合成新来评估;但有些地方也对禽畜圈舍的拆迁制定有对应的补偿标准。
(三)对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
1.圈里生猪还没长成、小鸡还没长大,卖不上钱,如果因为拆迁必须要处理,那这个损失依法应当由拆迁方对养殖户给予补偿,这就是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
2.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一般是结合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来确定,确定价格之后,计算应当补偿的金额。
(四)养殖场搬迁补偿
对于专业化、企业式经营的养殖场,拆迁往往不代表终止养殖,而是要利用自己的养殖技术,需要重新物色新的位置,重建养殖场继续养殖,这时就会涉及到养殖场的社保、物品搬迁到新的场所,在搬迁过程中存在损耗问题,就需要拆迁方对设备搬迁及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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