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且拆除前必须已经进行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就已经拆迁则违法。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又根据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该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因此本着为民的态度,在因公共利益拆迁时,应已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才能进行拆迁。
二、不能降低现有的生活水平,拆迁已经对被拆迁人造成心灵上的伤害。而若再对物理上的伤害,更不能体会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的原则。最起码应保障被拆迁人以前的生活水平,降低了水平则是违法。
三、不能低于周边市场价值,我国土地近些年房价上涨太快,拆迁时按照以前的价格补偿,不具有合理性。而且可能促进贪腐的形成,加剧被拆迁人的生活压力。因此低于周边市场价值则是违法。因为根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拆迁一般程序,1.纳入年度计划,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进行洽谈,现场勘查。签订评估合同,然后制定具体工作计划。3.外业入户评估,公告一定期限,制定合理的方案。4.业内结算。5.出具正式评估报告,送达报告给当事人。7.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8.把报告归档。这个程序中必须保持公正性、透明性、为民性。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