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房承租人在公房征收过程中是否享有征收补偿款,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知,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或单位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但公房承租人是否属于被征收人范围并不确定。但是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可知,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享有补偿的权利。但公房承租人该如何认定成为最重要的问题。由此,律师针对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归类了几种类型:
(1)承租人若在征收前已经离世,家庭成员和公房产权人均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则在变更后面临征收的,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
(2)承租人健在,且在征收前没有任何变更公房承租人的现象,则承租人属于征收补偿权利人;
(3)若承租人去世后,家庭成员和公房产权人并未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则双方的租赁合同由于承租人死亡而终止。与此同时,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从而享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
此外,公房的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大家征收的房屋属于公房的,则可以先行判定自己是否是公房的承租人,再根据公房各地出台的征收补偿标准,确定自己的补偿款。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