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强调了在征收拆迁之前,一定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主要是对评估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报批程序、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有效的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
同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即:
(1)确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
(2)组织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3)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4)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5)报备风险评估结果。
因此,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项目开展时,应当注意此项目是否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此项评估是征收项目的必经程序,没有此项评估,则房屋征收程序不完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