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土地公告也就是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即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进行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含这些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当农民看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时,也就意味着对于他们来说,征地正式开始了。那看到上述公告,农民们需要做什么?又有哪些是不应当做的呢?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的规定,农民应当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补偿手续,若不办理的,到时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