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公告,这也就意味着被征收人不仅仅有权知道自己的厂房要被征收了,而且有权知道哪些房子要被征收,知道自己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那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如何公告呢?房屋征收决定一般是在征收范围内比较醒目的、易于查看的地点进行公告,如公告栏等;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的媒体进行公布。一般来说,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必须体现征收的目的,以便公众了解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征收的法定要件。
二、房屋征收项目的名称。项目名称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名称有“棚户区改造”、“旧城改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等。
三、房屋征收范围。进行房屋征收前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界定项目的四至范围,项目的四至范围即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六、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