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但同时也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地方政府制定一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到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拆迁的手段不断翻新,甚至突破法律、法规规定;预征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就是其中一种。
所谓“预征收”就是指预先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预方案)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等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这个条件一般是签订预征收协议的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则协议生效,可以进行征收。
预征收协议会写明签订协议人数未达到一定比例的,协议不生效;且征收人往往也会告诉被征收人:“预征收协议就是调查一下大家的意愿,只要没有达到一定比例的人签字,预征收协议签字了也没有用”。因此,很多被征收人就对这个协议不重视,稀里糊涂就签了字。
然而事实是,这种协议一旦签字且比例达成,其即产生法律效力,对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被征收人只能按照这个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安置。但这其实对被征收人不利,也违反了规定。
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只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才能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预征收补偿协议是在没有发布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试图以所谓多数人的意愿进行征收,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这种协议一旦达到生效条件,即有效。若想让这种协议无效、撤销或者解除,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得不偿失。因此,建议大家,这种预征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要轻易签字。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