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其也分别对应着,两种拆迁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
(一)法律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二)补偿方式:
1、补偿货币:
在实际拆迁中,一些城市周边的集体土地,常是不属于农村土地性质。但,若是以农村土地性质的标准赔偿,则大部分被拆迁人,都将不愿拆迁。所以,集体土地性质的补偿标准,也是参照国有土地性质的征收赔偿标准,即依据周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来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等。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以赔偿房屋的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如:安置房,回迁房等。
有专业人士认为,当前棚改的整体方向,仍然还是货币安置居多。但是,在今年国开行收回棚改审批后,估计产权置换的比例将会增加。
但是,不管怎么说,拆迁,应是实实在在的、改善被拆迁人生活水平,即使集体土地,也都是按照国有土地的统一标准。一般是“拆一赔一”,即:拆一平米,就最少补偿一平米。
对于棚户区改造,一般,首先考虑的,应是原地回迁。
所以,被拆迁人若认为补偿不满意,可以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权利。
二、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
(一)法律依据: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补偿方式:
其与集体土地,基本相似,也可分为货币安置与产权置换两种。在拆迁赔偿中,应由专业的相关机构,先评估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应参照附近的商品房价格。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