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是谁?
在《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
(一)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二)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
二、征收土地,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一)乡(镇)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否。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
而乡(镇)政府,并不具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因此,若其对土地进行征收,则属于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地的主体,其若发布安置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在征收实务中,常见的“以租代征”,即是属于,乡(镇)政府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或非法实施征地的行为。
(二)区政府及其国土分局,是否为实施征地的主体?否。
1、土地征收,伴随着土地供应即出让或划拨。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法律授权给市、县级政府。
3、区政府,其虽属于县级政府,但其不是属于独立的财政体系的政府,无法支付土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一些存在着的“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属于实施征地的主体?
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可以成为实施征地的主体,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