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被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有一个重要角色:村委会,会常常出现在拆迁前后。那么村委会到底有多大权利?
一、如何判断村委会在征收工作中扮演了何种角色?
简言之,在一个征收项目中,村委会的地位究竟如何,是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去及时了解和获知的。要区分清出协议拆迁和一般征收项目的区别,这对于出现纠纷后的维权方案的制定尤为关键。
二、如果征地补偿款已经发到村委会,而村委会迟迟不发给大家,怎么办?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可见,涉及征收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和处分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可以私自决定的。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才可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就做出决定,甚至草率的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拿去搞投资、升值,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村委会不能滥用职权。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2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但是很多农民朋友并不知情。涉及本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可以通过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获知。村务公开的内容在时间上一般至少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征地补偿这样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则应当随时公布。大家在实践中一定要积极行使这项权利,这样村委会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等行为就有可能及时被发现,就能避免村委会侵占农民征地补偿款行为的发生。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