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文: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可知,居民得到的补偿费用不会低于被征收的房屋类似的房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得到的补偿款能够购买到更好的房产。在法律上保障了老百姓的权益不会因拆迁而受损。
拆迁补偿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所以不同的地区价格不一致。拆迁补偿的形式也多样化,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直接拿钱。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也就是“房换房”。不仅对棚户区房屋的补偿,还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也受法律保护,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