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过程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征地中的违法行为也履见不鲜,而被征地农民则是这些违法行为的强有力的监督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这是对被征地农民举报权利的法律肯定。被征地农民在举报时,可以口头举报,也可以书面方式举报,但是应尽量使用真实姓名。按照国土部的相关规章,县级以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接受群众举报的受理机关,政府非法批地的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受理举报的监督机关在立案调查后,必须作出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被征地农民虽然享有违法举报权,但该权利相对于其它法律程序来说,仍然不够完善,因此在有其他救济途径时,应优先选择其他救济途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