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相关房屋,期限内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政府依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首先要审查前置性行政行为、征收决定所涉及的事实和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有权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政府。要审查市县级政府是否有超越职权,具体要审查其职能管辖、层级管辖、地域管辖、事项管辖。
补偿事实的审查。(一)补偿对象。就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二)。房屋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福利房,廉租房,公寓,别墅,经适房等,也包括住宅、商用房。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应当以房产证、审批手续等进行确定。(三)房屋面积,常常发生争议,这就需要进行实际测量或以房产证,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的批文等为依据。(四)评估报告审查。评估机构必须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评估人员必须有房地产评估资格,即评估人员是估价师,是否及时进行了注册。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评估不同的财产,要适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报告明显缺乏依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是不具有证明力的。(五)补偿标准。包括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屋的价值,包括房屋和土地的价值。还应当包括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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