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相关房屋,期限内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政府依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首先要审查前置性行政行为、征收决定所涉及的事实和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有权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政府。要审查市县级政府是否有超越职权,具体要审查其职能管辖、层级管辖、地域管辖、事项管辖。
补偿程序审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屋等财产评估程序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就是说,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受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仅凭评估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对被征收人房屋等财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尊重客观事实,不得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带有偏见。对所有被征收人,要一视同仁。具体包括:(一)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并公布,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复核,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二)协商。房屋等财产作出评估以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要进行协商,被征收人是选择产权调换,还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位置、结构、性质、面积等,货币补偿的具体数额等,这是必须程序。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双方按照自愿、合法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三)补偿决定。协议不成,或产权人不明确,征收部门应当报请市县级政府做出补偿决定,由市县级政府进行审核。市县级政府发现相关事实不清,可要求补充证据。对评估报告,可以要求补充证据,要求重新评估。(四)补偿决定送达和公告。做出补偿决定后,必须送达被征收人,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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