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就是说,被强拆人可以选择向强拆主体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确认强拆违法的复议、诉讼程中一并提出赔偿。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有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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