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行为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专业术语比如: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这几种行为有何不同?作出的依据又是什么?
四者之间的差异:
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行政行为的撤回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行政许可所的依据发生变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将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予以撤回,而行政行为的撤销一般是由于在作出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比如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等情况,对于以上几种行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行政许可,同时,如果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采取了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行政机关同样可予以撤销许可;而吊销则是由于被许可人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许可予以剥夺的情况;而注销则是因某些原因,行政机关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者公告该许可失去法律效力一般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情况。
其次,四者作出的程序不同,通常在实践过程中,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和注销通常要履行必要的听证程序,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决定的依据,同时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而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在作出吊销行为前,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最后,四者的结果不同。如果因公共利益的原因导致行政许可被撤回的,因撤回给被许可人带来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而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给被许可人带来的损失,行政机关同样应当予以补偿,但如果由于被许可人自身的贿赂等不正当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不予赔偿;而吊销更像是一种行政处罚,多是由于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故通常不予补偿;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不具有惩罚性,因此,一般来说也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因此,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吊销、注销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也有着很大的差别。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