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借用棚改名义,压低补偿:
对于棚户区是什么,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致的可以理解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而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是改变城市二元体制结构,改造对方是脏乱差的低质量房屋街道,但是现在很多地方接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正常的社区进行商业开发,一旦打上了棚户区的名义,拆迁补偿价格也就跟着低了。地方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宣传倡议中,灌输棚户区房屋不值钱的想法,给被拆迁人很低的补偿价格,如果不懂法律和国家政策,可能被糊弄签字。
这就是为什么有的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冠上棚户区改造的名义。
二、没有评估程序,复核以及鉴定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房屋拆迁之前是需要对房屋进行测量以及评估,但是很多地方征收方就完全省略了这一步骤。
我们要知道评估是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程序,一般最终的补偿标准都是建立在评估价格上的,所以评估程序尤为重要。
首先,评估公司的选择。评估公司的选择可以由征收部门和被拆迁人协商选择,或者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其次,评估应当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最后,如果对评估机构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但在现实中,棚户区改造拆迁,地方上的评估公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结构也难让人满意。
三、补偿参照的标准不同:
我们都知道,棚户区改造不仅仅只是针对城市房屋,有的地方农村房屋也是被划为棚户区改造的。
城市房屋遇到棚户区改造拆迁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而农村房屋呢?我们都知道对于农村房屋,国家并没有相应法律规定,而是一直参考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所以,这就让征收方钻了法律的空子,对于农村房屋棚户区改造拆迁,随意制定补偿的价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