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人一听说征地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就认为肯定是没问题的。其实不然,鱼目混珠的事情多了去了。
90%的人都混淆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哪些级别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征地的相关规定。
毫无疑问,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有权发起征地的,但是几乎无权未获批文就进行征地。开展征地,必须要有省级人民政府上或国务院这两级政府的批文才合法。注意,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无权直接征地。
严格意义上讲,能够批准征地的行政单位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是发起和组织实施单位。
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获批后才可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不经合法流程就进行征地,是违法的。
这一步,很多人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被动放弃了自己的知情权,也就导致了在征收方违法征收的时候,还以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或不敢就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大胆指出来,也不敢要求征收方提供合法的征收流程。
所谓“一步错,步步错”,征收方的后续违法征收行为,你也就很难发现或应对了。
在这样的错误观念引导下,放着法律赋予你的正当权利不利用,还想要取得较高补偿,岂不是痴人说梦?少拿几十万补偿是常见的事。
征收这些土地需要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对基本农田的征用,哪怕是一寸土地,也需要国务院的批文。
很多地方,说把农民的农田征用就征用了,甚至直接推平毁坏搞建设,也没批文。这种违法征收,一旦起诉,几乎是一告一个准。
记住!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征地的情况只有一种:
《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看到,在征地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自主批准征地的权限是很小的。仅限一部分土地。其他征地则需要征地批文。
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就来征地,那就是很典型的违法征收行为了,可以依法起诉。
土地资源等部门会组成征收指挥部,具体执行征地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获取批文后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通常来看,一般是规划部门和城乡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部门抽调人手,联合组成我们比较熟悉的拆迁办或者征收办公室、征收指挥部等,来具体开展征地工作。
有时候,征收方也会把权利下放给街道办或村委,但必须有严格授权文件,并盖章签字。
征地补偿不合理,征收指挥部也解散了,该找谁谈补偿?
在征地工作完成后,这样的联合办公室就会取消。因此当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尽早启动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指挥部解散后,还可以就征地补偿不合理不合法的事实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来争取合理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启动征地活动,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我们口中的征收方。也是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我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对象。
记住,千万不要错过维权的法定时效,通常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在面对征收方的违法征收行为时,大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假装不知道,最后利益受损的还是你自己。等到一家又一家被征收方各个击破、逼签协议后,征收方最后找到你,你会发现,你已经孤立无援了。
(来源:爱土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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