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是多久?
1、普通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总则188条),这是民法总则最新修改内容,同时删除了一年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三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3、四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4、五年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27条)
5、六年诉讼时效: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6、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三、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