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或者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如果行政行为在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生效,那么对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使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只有自书面送达相对人及其已知的利害关系人时才对其发生效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但是针对不予告知送达这一程序行为本身是不能提起诉讼的。因为程序问题一般可以直接在实体中进行处理,法律并没有单独规定对程序行为本身的救济途径。
除此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需要符合起诉条件,而对该条件的审查一般在立案阶段进行,但也可以在立案之后、法庭审理阶段进行。因为行政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如果单独限定在某一阶段审查,可能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因此,法院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如果发现在审理的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都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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