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1年之前,城市的房屋拆迁实施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项目的实施主体通常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企业或土地储备中心等,拆迁补偿通常是由企业和被拆迁人进行谈判协商,然而补偿数额的不确定性较大。但是随着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随之废止。拆迁的实施过去通常由开发商和政府相互配合,导致拆迁过程中时常有出现各种暴力事项,被拆迁人的权益收到了极大损害,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法律的进步与发展,广大被征收人通过司法程序从而获得了更多的谈判筹码,提高了补偿数额。
随着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践中逐渐用“征收”一词代替“拆迁”。征收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政府部门,主要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其实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方实施征收行为必须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被降低,其补偿计算方式目前主要是采用市场比较法。
腾退项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和依据,在实践中,主要运用于在集体土地之上,村委会、开发商或区镇政府与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后,收回被腾退人的房屋和土地的行为。然而,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村委会、开发商或区镇政府要求村民进行土地腾退的权限。老百姓在遭遇土地腾退时,切记要明确该腾退实施的主体是否适格。
征地项目由国土系统进行管理,针对的是集体土地。我国土地主要分为两种性质,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而集体土地则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征地项目就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对土地之上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此类项目涉及范围较广,涉及户数较多,此类项目的补偿通是用房屋重置价加上区位补偿价。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