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企业可以自行判定行政部门的查处、扣押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行政部门的查封、扣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此类行为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企业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由此可见,在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可以查封、扣押企业机器设备,但是该类机器设备只能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而在实践中,部分行政部门一刀切,查封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机器设备的行为,扩大了查封、扣押范围,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企业可以判定行政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的查封扣押。行政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即前期的调查取证是否经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实施查封、扣押时,当事人是否到场,且知晓查封扣押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时,是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和决定书等;决定书中是否载明当事人有复议、诉讼的权利以及期限等。
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在实践中,行政部门不得一直扣押企业的机器设备,行政机关查封扣押企业机器设备超过法定期限的,企业可以根据该违法点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企业在遭遇机器设备查封扣押时,可以从以上的几点进行分析判定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对于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过程中的违法点,企业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