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违式拆迁在企业征收拆迁中非常多见。一方面,由于企业受地域因素和地方政策影响较大,许多企业是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鼓励机制下设立的,企业用地和建厂审批方面本身可能存在瑕疵;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是于2008年以后开始施行的,对于《城乡规划法》颁布以前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厂房,实践中地方拆迁认定适用也有差别。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实践中也有部分企业出于种种原因,确实存在超越许可证审批范围多建或拆迁前突击改建扩建厂房的情况。
在这些不同情境下,当企业遭遇违建查拆或拆违式拆迁时,为了能够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最多的权益性补偿,企业要做的就是理清自己所处的具体情境,有针对性地通过诉讼和谈判等多种途径综合实现维权目的。
如何判断自己的“违建”状况:
如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实际情况中存在较多的拆违式强拆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是企业厂房建成年代较早,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企业不具备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许可证件,但不违反企业厂房建成时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这类“历史性违建”实际上并不是现在严格法定意义上的违法建筑。
第二种是企业因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入驻建厂,因政府的福利性待遇,建厂时受到了政策性的审批手续简化优待,企业得以更快建成并投入生产经营,为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也因这些福利优待,导致企业缺少部分审批手续和证件,形成表象上的违建结果。
第三种是企业出于自身需要等,在审批许可证的批准范围外对厂房进行了扩建或改建,事实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但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投产后已受到规划许可部门的查处,缴纳了相应的罚款,完成了补正程序(之前也为大家解析过一则此类企业拆迁维权案例)。
第四种则是企业由于缺乏学法、守法意识,也未在行为前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了解,在企业被纳入拆迁范围后为争取更多补偿对企业厂房进行了突击性的扩建、改建,构成了依法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不予认可的违建。
概括来说,就是历史性、政策性、补正性和事实性的违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