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不履行相应的行政告知和听证程序,而强硬关闭企业的做法既得不到法律的维护,也会致使政府和企业爆发矛盾冲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