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救济不足企业被关停事后补偿已成常态:
将关停企业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司法审查的必要内容,如此一来补偿将成为一种事后救济,这与现实法律是相违背的,与此同时,许多企业在没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时候已经遭到行政权力的侵害,这其中的损失也很难得到弥补,企业关停无论是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还是营业执照,无论是责令关闭还是停产停业,后续程序须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遵循程序合法性。
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同样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为此,提醒广大企业主,遇到关停、拆迁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放弃自己的利益。法律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害,为企业要求合理补偿保驾护航,同时也是企业维争取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