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通常是针对未经合法手续而进行建设的建筑,也就是通常我们所称的“违章建筑”,但并非所有未经过规划批准的房屋都应当予以拆除,一些建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也存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但其并不属于违章建筑。
那么,如果在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后,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拆迁律师提醒您,通常相关部门作出该通知后,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因此,在收到该通知后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避免错过维权期限,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责令限期拆除是法律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私自搭建房屋而做出的规定,因此,不应成为征收部门逼迁的手段,侵害百姓合法权益的刽子手。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