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律师表示,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系行政处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他是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两种行政行为都是针对不合法的行为而做出的相应规定,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仍有一定的不同: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侧重于给予违法者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主要侧重于制止和预防,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查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行为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行为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而我们更倾向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他的目的更在于制止存在的违法行为,而并非达到制裁的目的。而且,根据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作出的答复中也提到:“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