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征地拆迁,普遍存在。
被征地拆迁户,对于拆迁,是希望改善现有生活水平,更是希望获得相对公平合理的补偿。而最终,这些都将体现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
拆迁协议,白纸黑字,一旦签订,就将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签前须知晓风险,以避免或减少签订“中、后”的争议与后悔。
虽然,在真实的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签订风险,并不能全部列举,但一些常见的,包括哪些呢?
一、签了空白协议,或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
因拆迁方的强势或自身违法,这种情况,是在签订协议时,常会遇到的风险之一。尤其是对关键的,如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都极易产生争议。
因此,不签订空白协议,而签订法定的拆迁补偿书面协议。
二、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主体不适格:
这直接与拆迁的相应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存在冲突。当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一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是存在着,协议效力与协议履行等法律障碍。
征收拆迁方,常见的主体不适格,包括:开发商,作为合同甲方,即房屋征收项目中,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协议甲方,与被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政府设置的临时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方签订的拆迁协议等。
三、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潜在的协议约定不明:
此类,签订的后果常是,造成潜在的协议约定不明,继而造成协议甲方,在履行协议时扯皮。比如,对房屋的具体面积、门牌号等,在协议中未约定明确。
对此,即便合同约定不明,依据法律规定,拆迁双方完全可协议补充。无法协议补充时,应依照合同相应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四、被征收拆迁方签订的拆迁协议,系拆迁方提供的格式协议,且格式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对被拆迁方不利:
此类,是拆迁协议争议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因协议,常都是拆迁方提前拟好的书面格式范本,被拆迁方往往没有修改的任何权利、机会。因此,被拆迁方在草签协议后,常会发现一些条款对自己不利。
对此,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若产生争议,应当考虑到客观实际情况,即合同的拟定主体,系拆迁方一方制定的。
而若对于协议条款产生理解不一时,应结合合同全文条款、合同订立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若存在意思表示不明时,也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