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以往所称的“商业拆迁”原则上已不复存在。
二、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此即“四规划一计划”。在起诉征收决定时,需要征收方对此予以举证证明。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的单位是政府委托的单位,而担责的主体则是房屋征收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
四、要判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否具有合法手续,要看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无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有房屋征收决定不代表房屋征收就是合法的,因为房屋征收决定需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即违法。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依法公告,公告应告知维权期限,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在被征收人看到房屋征收决定后,认为征收决定不合法,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救济权利。
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是司法强拆前的重要维权点,一旦错过期限就可能导致房屋被合法强拆的结果。故征收补偿决定是“咬着牙也要诉”的,除非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已经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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