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违法建筑的分类,是考察行政处罚责任是否超出限度的前提。从实务角度具体而言可有以下分类:
(一)根据违法建筑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划分为农村违法建筑与城市违法建筑。建于农村的违法建筑,一般为违反了农用地转用及宅基地建房审批有关手续的建筑,如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情况;也存在农村违法建筑违反《公路法》《铁路法》《水法》《电力法》等实体法的情况。对于违反土地管制有关规定、“一户一宅”原则,或违反层高规定的农村违法建筑,属于违法程度轻微,可以后续通过程序性行为补正的违法建筑,应从轻、从宽处理,能够补办手续使之成为合法建筑而不必拆除的,应当尽量予以照顾。
(二)根据违法建筑占用土地的产权属性,可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与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国有土地上的建筑一般位于城市规划区,区域执政水平相对较高,约束较为严格,存在的违建问题反而比集体土地上要少。对于实务中广泛存在的原本属于集体土地建筑,后由于土地征收、规划调整等原因被纳入国有土地范围的违建情形,应当采取限期改正的处置措施,以维持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性,维护公民的合法物权。
(三)根据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的角度,可划分为程序违建与实质违建。对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处理,区分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十分必要。王泽鉴先生认为:“程序违建,指该建筑物并未妨碍都市计划,建造者得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实质违建,则指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补正,使其变成合法建筑物。”因此,对于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违法建筑,应当采取责令改正的处置方式;而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实质违建,责令限期拆除实属必要。
(四)根据违法建筑涉及实物部分的大小,可划分为整体违建与局部违建。整体违建是整体建筑物未获得规划许可或不符合规划要求,对其整体认定为违建无可厚非,但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房屋局部未按规划施工、未经许可擅自加盖层数或扩建、未经许可擅自装修等情形,若对房屋整体认定为违建,则属于明显的执法过当,即破坏了房屋原所有人的信赖利益,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又是对社会财产的腐蚀,不符合法经济学的要求。
(五)根据违法建筑建成日期远近,可划分为“老旧违法建筑”与“新建违法建筑”。多年以来,我国建筑法律法规屡经修改,不同时期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完全按照新法标准对建于旧法时代的建筑予以违法认定,有违“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期限。
对《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存在展开的余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该条第二款又特别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时效的起算时点,尚存争议:行为说认为,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时效起算时点,应当以违法建筑建成时开始,并适用两年的处罚时效,盖因违法建筑是建造行为违反公法之物。房屋建成后,违法建造行为已经终了,不再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当违法建筑建成两年后,行政处罚机关便丧失了对违建的处罚权利;另有资格说认为,违法建筑的续存本身即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城市规划利益与土地管理利益等公共利益,其存在本身系违建施工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载明的“连续或继续”状态。因此,对于尚未拆除或尚未依靠其他程序对违法状态予以补正的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机关当然有权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采晴整理)